來源: | 發布時間:2017年11月11日 | 字號:小-中-大 | 瀏覽次數:2089
近日,國務院《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修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針對有關施工圖審查的部分,取消了原條款中“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圖審查的法律依據不再。
先來梳理十多年來有關施工圖審查的法律依據: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薄笆┕D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span>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3號)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span>
3、《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中,施工圖審查不再作為行政審批項目,實行自律管理。
4、《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其中涉及水利工程3項,水利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正式被取消。
1、《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建設[2000]41號),明確了施工圖審查的性質是政府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基本建設必不可少的程序。
2、《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建設技[2000]21號)。第一條,全面推進施工圖審查工作。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安全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審查是今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途徑和方式;審查機構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 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安全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進行技術審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建設部第134號令)第三條:“國家實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薄笆┕D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span>
1、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span>
2、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h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span>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中“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薄笆┕D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边@兩句話被刪除,意味著施工圖審查不再是建設程序中的強制性要求,可以審也可以不審,如果要審,誰審、怎么審的辦法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這與過去的做法是一致的。
2、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修訂有兩個重點,一是增加了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的審查職責,明確為是“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這個內容來自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個重點是刪除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水利主管部門”,可以解讀為建筑和水利工程的施工圖審查政府不再負有監管責任,而交通運輸部門依然負有行政責任。即鐵、公、水路、航空等基礎設施項目政府需要對施工圖進行審查。
從國務院對于此兩個法律文件的修訂分析,似可得出如下結論:
1、繼2004年不再作為行政審批項目之后,國務院修改相關條例,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不再作為強制性執行的建設程序。建設行政部門不再對此負有行政責任。
2、施工圖審查將不再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設計質量的抓手。
3、下一步住建部將會對《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4、交通運輸部門對相關工程的施工圖負有審查的責任。
5、施工圖審查未來會作為獨立的第三方,主要功能是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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